個人銷售不動產能否開專票?
情況一 自然人個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
注意1:備注欄填寫銷售的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注意2: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注意3: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注意4: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情況二 自然人個人出租的不動產。
注意1:備注欄填寫出租的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注意2:自然人出租住房,適用增值稅的征收率為5%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注意3:自然人出租非住房,適用增值稅的征收率為5%計算應納稅額。
注意4:對于自然人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情況三 保險公司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稅局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意1: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注意2: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保險代理人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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