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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