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發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使用規定>的公告》規定:"收購發票應在開具時間所屬月份進行核算.屬于稅法規定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在開具時間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否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收購發票應在開具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否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收購發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規定的】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