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一般納稅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有關增值稅計稅資料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取得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為他人代開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5、從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經營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而改用普通發票.
6、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捐稅憑證.
注意:前者不分銷售對象,后者銷售對象為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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