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特殊行為是什么?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互不重疊,征收增值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混合經營:增值稅征管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稅銷售行為又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例如納稅人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征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征收范圍!
兼營行為:增值稅征管中的兼營行為指的是,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兼營非應稅勞務。
對于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征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征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不征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征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和營業額。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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