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收取租戶的電費業務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出租物業人收取的電費為出租人向承租人轉售電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并且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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