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監控系統能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企業購入的監控設備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井下安全監視系統、生產設備監測系統、礦區監視系統屬于為生產服務的設備,不屬于上述規定中不能抵扣進項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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