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繳增值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因此,根據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規定,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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