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款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六)》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營改增前,企業收到預收款后,開具由山東省地稅局統一印制的收據,作為企業開具發票前收取預收款的結算憑證。該收據統一編號,管理上類似于發票,購房者持該收據可以到房管、公積金、金融等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營改增后,為保證不影響購房者正常業務辦理,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在發票備注欄單獨備注“預收款”。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全款,待下個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并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在申報當期增值稅時,不再將已經預繳稅款的預收款通過申報表進行體現,將來正式確認收入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時也不再進行紅字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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