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抗癌藥品是否有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抗癌制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優惠如下: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3.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征收政策。
4.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抗癌制劑及原料藥。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抗癌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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