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繳發票權力?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稽查局的法定職責是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及稅收征管法行為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作為發票的主管機關有權收繳其發票,停止向其銷售發票。這里的稅務機關涉及稽查部門及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由于在正常的稅收管理中,發票的供應和管理權屬于稅收征收管理部門,只有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在稽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為時,應由稽查局提請當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收繳或停止供應發票。
稽查局對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納稅人,是可以收繳相應的違法發票的。當然,這種行為也并不是沒有任何的限制,只有當事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時才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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