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尚未成立開具的發票名稱能填該公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對此限制,因此,雖然公司尚未成立,其發生的與該公司有關的注冊等相關費用,開具發票的客戶名稱可以是該公司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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