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廠在廢物利用方面有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根據稅法規定:對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給予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然而這一政策在執行中卻存在諸多矛盾和問題。
(一)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防治污染與發展地方經濟存在矛盾。以蘇北某縣為例,該縣共有13戶水泥廠,全部有省計經委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證書,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優惠政策。但這13戶中有9戶年產量在10萬噸以下,屬于中小型企業,由于技術水平和資金積累能力有限,不可能投入較多的資金裝備先進的防治污染設備,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對人民的生產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二)在企業財務核算中,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利潤*化存在矛盾。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都規定,企業的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必須分開核算收支和盈虧,能夠準確反映各項目的稅金實現與繳納情況。目前絕大部分小水泥生產企業都生產兩種水泥,即強度等級分別為32.5的普通水泥和42.5的高標號水泥,資源綜合利用政策規定的摻入廢渣30%以上的水泥產品只能是強度等級為32.5的普通水泥,企業只有對生產的這兩種水泥從原材料投入到產品銷售、實現利潤等都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政策優惠。然而,由于企業追求的目標是利潤*化,特別是私營企業更是如此,許多企業在取得退稅資格后,為了多退稅,將生產銷售的應稅產品按免稅產品核算,達到多退稅款的目的。
(三)在資格認定中,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方面存在矛盾。現行政策規定,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退稅資格的認定,是由多個部門共同進行的,經貿部門牽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產品中廢渣摻入比例測定,國稅和地稅部門負責財務核算情況評定。部門之間雖然分工明確,但由于缺乏相互協調與相互監督制約,往往各行其事,而企業產品摻入比例與財務核算又是企業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廢渣摻入比例是否達到或超過30%,是采取隨機抽檢的辦法,而稅務部門評定的企業財務核算中廢渣的摻入比例以及是否將應稅產品與免稅產品分開核算是一個總體上的標準,不可能分某一批產品來評定。這樣帶來的問題是,往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測定的比例達到或超過30%,而稅務部門在對其的財務核算和廢渣摻入比例進行綜合評定時不符合政策要求,或者稅務部門從總體上評定企業符合要求,而技術監督部門檢測的廢渣摻入比例達不到標準,或有些企業被檢測的產品達到標準,沒有被抽樣檢測的產品又不符合標準,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信息缺乏溝通,一方面給一部分企業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另一方面,也確實給部分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在具體操作中,少數地方存在照顧關系違反規定的問題。目前,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的稅負多數都在9%以上,能不能享受退稅優惠,對企業的*終利潤影響較大。企業的目的是追求利潤*化,特別是占水泥生產企業80%的小企業,多數都是私營或實行個人承租經營,追求利潤的趨動促使企業不是在增加資金和技術投入,加強核算,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從根本上做到符合政策規定后取得優惠資格認定,而是千方百計通過各種途徑找關系、托人情,爭取能享受這項優惠政策,一旦拿到資格證書,就完全從企業自身利益出發,其產品不是廢渣摻入過多使質量達不到要求,就是摻入比例達不到政策規定的30%以上的要求,或者不按規定健全財務核算,偷稅漏稅,或者資金、技術投入不足,造成新的環境污染。另一方面,有關管理部門在執行政策時,為照顧企業及政府領導的人情關系、受某些私利的趨使等,對政策不嚴格執行、變通執行、甚至違反規定人為操作,使不符合規定、不應該給予資格認定的企業取得了退稅資格,不該退的稅款辦理了退稅。這既違反了政策規定,又使得其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起到了保護落后的作用
解決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認真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制定科學合理的鼓勵措施。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給予鼓勵、照顧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環境污染治理,防止造成新的污染。這一方面要求企業必須嚴格按技術規范和政策規定組織生產,健全財務核算。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在落實政策時,要嚴格執行產業政策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予以取締,不能以一時一地的小利益而犧牲關系廣大民眾根本利益。目前占水泥生產企業大多數的小水泥廠,其使用的立窯設備仍然是技術比較落后,石灰石資源利用率只有40%,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國家已明確要求對其限制和淘汰,所以稅收優惠政策也要制這“準入制”,對于年生產能力在一定標準以下的一律不予享受優惠政策。
(二)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防止政策執行中的偏差。這包括對企業和對執法機關兩方面的監督管理問題。一是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經貿部門每半年組織相關單位對企業產品質量技術指標、廢渣摻入比例、防治污染設施運轉、財務核算、退稅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檢查,嚴格要求企業按規定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期,并暫停其享受優惠政策資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停止其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已獲得的退稅款追繳入庫。二是對執行機關應加強監督和約束,上級機關應組織經常性的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異地抽查,一方面檢查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財務核算和減免退稅款的使用等情況,另一方面重點檢查有關管理部門是否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落實資格認定、監督檢查、聽證評審、辦理退稅等事項。對經上級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從嚴處理。三是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于代表國家執行法的單位,本應按政策規定辦事,并經常做好落實情況的自查和檢查,減少或杜絕問題的發生,而上級檢查仍出現嚴重問題,就屬于故意或失職瀆職,所以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事實上,也只有將嚴格的檢查與追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各項政策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三)建立科學的資格認定管理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資格的認定、管理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是部門之間不協調、重認定輕管理,所以必須建立既相互協調又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嚴格資格認定中的操作程序,應規定在對企業開展資格認定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化驗抽查、比例測算、財務核算情況檢查等,都必須由經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參加,應規定對于在資格認定中相關部門單獨行動作出的結論不得作為評定的依據,以便真正做到相互協調,各部門都能了解企業的全部情況,并能起到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減少不必要的工作失誤和腐敗問題。同時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應定期在媒體上公開資格認定情況、專項抽查檢查情況、退稅情況等,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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