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票過期沒有認證如何處理?
一、考慮能否"紅沖".
這事必須與供應商達成一致.紅沖的理由有:退貨、退款、開票有誤等.檢查一下,能否達成這些理由.比如,退款的理由包括:商品不符合要求、商品造成損失,或者滿足其它合同約定應該退款的條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稅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1.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按之前的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必須要購買方先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按47號文和金三系統,不需要以認證為先決條件了.所以不認證,甚至沒有把發票交給購買方,也可以開紅票.
2.如果票在購買方手上,由購買方填《信息表》.如果票沒有交給購買方,或者被追了回來,由開票方填《信息表》.然后,就可以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3.再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認證后,可否抵扣符合規定的發票,可以抵扣.
也就是說,我們應該認為,360天的認證期約束,沒有以前嚴格了.
4.再強調一遍,退貨、退款、開票有誤,必須要有事實、證據的支撐,主要指業務實質和合同.如果真的強行退了貨,則證據更為充分.
二、如果真被稅務機關查實了,實際上是認證逾期,根本沒有退款、退貨或開票有誤的行為,比如,內部舉報或會計承認等證據.不排除稅務會往虛開上面扯,認為是虛開紅字發票.所以也算有風險.
就算認定虛開,但由于紅票金額低,所開稅款金額肯定小于0元,所以,永遠不可能達到追訴標準,所以實際上沒有虛開的風險.未來基于紅沖開具的藍票,因為有真實業務為甚至,所以,也無法認定為虛開.
當然,如果真的弄虛作假,屬于違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規定,能不能罰點款,要看稅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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