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具體范圍是什么?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范圍具體包括: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包括: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0年1月1日開始,對于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及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工商企業銷售的機械、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當購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銷貨方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上所述,除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以外,都可以開具相應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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