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發票必須要蓋財務專用章?
1、自開普通發票: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2、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3、代開普通發票:由稅務機關在發票發票聯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4、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由代開企業在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5、增值稅電子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電子發票是可以由開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電子發票上相應位置已有開票系統生成的電子簽章(發票專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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