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代開工程人工發票能開具工程款的發票嗎?
參考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三)銷售額.
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七、 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七條: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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