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混合銷售的發票如何開具?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與客戶進行的業務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且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而不是兼營行為,即鍋爐公司既提供銷售產品又提供運輸業務的,是針對同一客戶提供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樣的,空調代理商銷售空調同時提供安裝業務的,屬同一項銷售行為,應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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