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了專用發票還可以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同時滿足兩個要求:其一是銷售額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30萬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稅;其二是開具發票的要求,如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根據《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文件:2020年12月31日前,對于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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