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增值稅的情形有哪些?
一、提供建筑服務
(一)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1、具體情形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征率或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
注: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
2、預繳稅款計算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納稅地點
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
1、具體情形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預繳稅款計算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取得的預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取得的預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納稅地點
(1)按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2)按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二、不動產經營租賃
1、具體情形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其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預繳稅款計算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0%)×3%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預繳(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3)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征收率減按1.5%預繳: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3、納稅地點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轉讓不動產
1、具體情形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稅款.
(2)個體工商戶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注: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
2、預繳稅款計算
(1)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2)以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3、納稅地點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銷售房地產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1、具體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預繳稅款計算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10%)×3%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3、納稅地點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1、具體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
2、預繳稅款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10%)×3%
3、納稅地點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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