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通知》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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