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已經抵扣了對方開錯發票如何處理?
先按下列規定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將錯誤發 票沖回,然后再開具正確發 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 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 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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