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未認證發現丟失如何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證明單》的開具
(一)銷售方申請開具《證明單》
銷售方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單》,報送下列資料:
1.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
2.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二)稅務機關審核開具《證明單》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報稅情況和納稅申報情況,核對后開具:
1.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證明單》。
2.納稅人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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