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給總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分公司確實為總公司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且總分公司不在同一縣(市)的,則分公司應當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并根據提供勞務的內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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