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開具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 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 計算。《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 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 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 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 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 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范圍,應當作為銷 售額的一部分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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