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盤盈資產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盤盈貨物不涉及繳納增值稅,不允許開具發票。取得盤盈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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