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如何繳納增值稅?
凡在所在地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銷售地取得的收入應匯總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按6%的征收率向銷售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補征稅款。納稅人不得攜帶發票到外縣(市)開具使用,在異地銷售貨物,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回機構所在地補開;需要向購貨方開具普通發票的,可向銷售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 未辦理過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銷售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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