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納稅人開具運輸發票后發生退票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運輸單位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運輸發票后,發生退票的,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發票原件退還運輸單位,運輸單位收到后,將該發票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運輸收入的憑證,并重新開具運輸發票送交一般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運費發票的發票聯無法退回的,一般納稅人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國稅)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運輸單位,運輸單位收到證明單后開具紅字運輸發票,作為扣減當期運輸收入的憑證,同時將紅字運輸發票送交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收到紅字發票后,作為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3)運輸單位在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同時進行新開具金額及稅款與原開具金額及稅款的清算,實行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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