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退貨并已運回銷貨方需要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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