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到底能不能蓋兩次章?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編者注:現在主要是發票專用章了);(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因此,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加蓋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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