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普通發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有關證明材料包括:1.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確定。
也就是說,除小額銷售外,銷售方在代開發票時,必須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而臨時客戶在購買物品或接受勞務時,一般不能當場提供單位的確認證明。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的書面證明范圍比國稅函文件列舉的要大,還包括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而目前對代開普通發票,依據的是國稅函文件的規定,如銷售方提供的銷貨清單、發貨單、提貨單、收款憑證等,都屬于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因此,建議國稅函文件所規定的在代開發票時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的范圍中,增加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一項,這樣也便于納稅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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