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怎樣認定和取消?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⑴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且財務核算健全的。
⑵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 0萬元,且財務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暫認定標準
⑴新辦企業、經營期限未滿一年的;
⑵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且財務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臨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1、年度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2、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進項和銷售的;
3、財務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稅行為或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
5、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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