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多繳稅款或少繳稅款?
1.納稅人多繳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失誤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
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騙稅、抗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多交稅款的成因,除計算錯誤外,還有以下方面:
1.減免(包括"先征后退")應退稅款;
2.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匯算和結算應退稅款;
3.誤收應退稅款、滯納金、罰沒款;
4.其他應退稅款、滯納金和罰沒款;
5.誤收和其他應退稅款的應退利息.
增值稅多交稅款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抵減以后期間應交增值稅,無需編制會計分錄,只在申報表填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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