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有哪些發票檢查權?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 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情況;
(2) 調出發票檢查;
(3) 査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 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部門的問題和情況;
(5) 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與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 像、照相和復制;
(6) 對被檢查人從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憑證有疑義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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