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可否作進項稅額轉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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