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廠銷售免稅化肥時發生的運費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認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同時涉及應納增值稅和應納營業稅;二是應納增值稅和應納營業稅的應稅行為的價款從同一購買方取得。
據此,某化肥廠銷售免稅化肥,并負責送貨上門的,屬混合銷售行為。由于銷售貨物和運輸貨物發生在同一筆業務中,因此銷售額為貨物銷售收入和運輸收入的合計。將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得到應納稅額,因該項貨物是免稅的,所以某化肥廠的該筆銷售業務應納稅額為0.也就是說,某化肥廠銷售免稅化肥時發生的運費收入不需繳稅。
但是,如果某化肥廠銷售免稅化肥,由其他運輸單位負責運送的,則不屬混合銷售行為。根據營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其他運輸單位應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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