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發生支出如何處理?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5年開發了一個住宅項目。2016年2月,稅務機關對該項目進行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此后,為了美化小區環境,后續支出發生額達700余萬元。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發生的后續支出能否從以后開發的項目中扣除?
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對非營利的公共配套設施,組成房地產開發成本,應當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同時可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定率扣除的基數,還可以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加計扣除的基數。如果非營利的公共配套設施屬多個開發項目共有,對后續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應當按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國稅發文件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也就是說,土地增值稅是以一個清算單位進行的清算,對屬于同一清算單位所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是不得從其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扣除的。
所以,你公司在一個清算單位的土地增值稅清算之后發生的后續支出,如果是屬于該清算單位扣除范圍的,應提供相關資料,申請稅務機關重新啟動原有清算單位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程序,變更原清算結果,對原多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依法申請稅務機關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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