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票存根聯如何處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遇到上述情況時,除了對正在開據的發票應按規定保管外,對所用完的發票也仍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保管,尤其是涉及銷毀發票存根時應主動向稅務部門報告,否則極有可能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因此,該公司應將前5年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單獨存放,并查清發票的種類、數量,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請示銷毀,待稅務機關查驗后再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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