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增值稅不得抵扣固定的資產?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如果購置的固定資產屬于上述范圍,增值稅就不能再抵扣了。這類固定資產使用過再銷售的,增值稅按照銷售價/1.03*2%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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