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個體經營戶的廢品開具收購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回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下列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3、應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并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5、應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收款人應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6、收購憑證限于回收經營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辦法。
所以,廢品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個體經營者的廢舊物資不應該開具收購發票,而是由個體經營者向廢品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發票。
根據該文件第八條規定:對回收經營單位確有虛開廢舊物資發票行為的,除依法處罰外,一律取消其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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