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加工企業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進料加工貿易是企業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在我國,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料件進口環節免稅,加工成產品外銷出口適用“免、抵、退”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貿易增值稅的處理與內資企業是一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規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辦理:
1.進料加工業務的登記。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在第一次進料之前,應持進料加工貿易合同、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并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向退稅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出具。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在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應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退稅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采用“實耗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采用“購進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
3.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最后一筆出口業務在海關核銷之后、《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被海關收繳之前,持手冊原件及《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到退稅部門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退稅部門根據進口料件和出口貨物的實際發生情況出具《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后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與當期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一并參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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