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的發票能抵扣嗎?
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中“三流一致”規定的源頭文件,一個歷經總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條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第一種理解: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管誰支付價款,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就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單位,那接受這樣增值稅專票的貨物、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至于,這個錢是購買方支付的,還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響購買方進項稅抵扣。
第二種理解: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貨物、勞務的購買方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是其自己支付款項,如果不是其自己親自支付,導致名義上支付款項的主體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則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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