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購匯憑證是否可以作為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的規定,結合當前銀行業的專業票據暫時沒有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的實際情況,如企業能夠提供充分適當的憑據證明其業務真實發生,則其支付的傭金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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