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進項稅能否抵扣?
首先給大家舉個案例:
假設我公司是A公司,經銷商是B公司,收貨單位是C公司,具體業務是這樣的,B公司和A公司簽定銷售合同,C公司是B公司的客戶,A公司的貨直接送到C公司,由A公司向B公司開票并收款,請問這種情況有稅務風險嗎?
解析:
貴公司這種銷售行為,真實經濟業務發生的一般流程為:A公司將貨物銷售給B公司后,除收貨人與B公司不同外,其支付貨款單位和發票名稱均應為B公司。B公司購入A公司該批貨物后,再銷售給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開具發票和收取貨款。如C公司是真正購貨人,也就是收貨人,而B公司只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再次銷售過程,這時,A、B公司分別存在涉嫌虛開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而C公司購貨貨物未取得發票,其成本也不得稅前扣除,同時C公司由此也會引起其他涉稅事項。
所以通過所述,我們從表面分析貴公司銷售貨物出現了購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稅務機關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開展“票、貨、運、款是否相符”的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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