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可抵扣的專用發票時要加蓋什么章?
《增值稅專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專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購買方有權拒收。
因此,增值稅專用的抵扣聯必須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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