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如何預交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繳納增值稅。應預繳的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二)預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屬于預收款。
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于預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時,應當依法預繳或者申報增值稅。
部分稅務機關對誠意金等有更加細致的規定。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訂金、意向金、誠意金、認籌金等各種名目向購房人收入的款項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屬于預收款性質,應按規定預繳增值稅;1、收取的款項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2、收取的款項從收取之日起3個月內退還給購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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