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的甲供材是否應交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若工程造價內的"甲供材"(包括甲方代購或甲方轉售乙方),甲方若同時具備以上代購條件的,不繳納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上代購條件的或甲方向施工單位轉售貨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甲方應繳納增值稅.施工單位不涉及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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