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納增值稅有哪些明細?
“應交增值稅”科目是最復雜的一個應交稅費科目,具體說明如下:
“應交增值稅”分為“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費”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繳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繳或尚未抵扣的稅金。
為了更清楚地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繳、已繳和未繳的情況,在該科目下,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進項稅額”,記錄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而支付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所購貨物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2.“已交稅費”,核算企業當月繳納本月增值稅額。
3.“減免稅款”,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款。企業按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4.“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反映出口企業銷售出口貨物后,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按規定計算的應免抵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5.“轉出未交增值稅”,核算企業月終轉出應繳未繳的增值稅。月末企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出現貸方余額時,根據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6.“銷項稅額”,記錄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收取的增值稅額。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收取的銷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銷售貨物應沖銷的銷項稅額,用紅字登記。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實行先征后返的生產企業,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外,出口貨物離岸價視同內銷先征稅,出口單證收齊后再以離岸價為依據按規定退稅率申報退稅,在出口銷售行為發生后,按規定征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同時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的出口退稅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的不得抵扣稅額借記“出口產品銷售成本”科目;實行“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銷售收入不計征銷項稅額,對經審核確認不予退稅的貨物,應按規定征稅率計征銷項稅額。
7.“出口退稅”,記錄企業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而收到退回的稅款。出口貨物退回的增值稅額,用藍字登記;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而補繳已退的稅款,用紅字登記。出口企業當期按規定應退稅額,應免抵稅額后,借記“應收賬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增值稅”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科目。貸記本科目。
8.“進項稅額轉出”,記錄企業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按稅法規定。對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稅額的部分,應在借記“產品銷售成本”科目的同時,貸記本科目。
9.“轉出多交增值稅”,核算一般納稅人月終轉出多繳的增值稅。月末企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出現借方余額時,根據余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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