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如何計算增值稅?
分期收款銷貨是指在較長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期限分期收取貨款的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屬于現代企業運用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一般適合于具有金額大、收款期限長、款項收回風險大特點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它相當于出售商品企業給購貨方提供了一筆長期無息貸款。當然,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比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貨價要高一些,這是因為,部分差額可用來作為銷貨企業的信貸利息收入,部分差額可用來補償它采用這種銷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損失。但對執行不同會計制度,其會計處理不一樣。但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是一致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通常情況下時間跨度≥3年),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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