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票需要什么資料?
(一)首次購買普通發票的管理
1、受理
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及有關資料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
(1)涉稅受理崗受理納稅人申請后發放《地稅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和《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交納稅人填寫,并通知納稅人刻制發票章;
(2)納稅人辦理地稅發票領購申請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地稅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
③《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④地稅發票專用章印模;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3)涉稅受理崗對納稅人的資料和證件審核齊全的,制作《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和《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2日內將資料轉管理服務崗。
2、核實
管理服務崗對上述資料審核無誤后,管理服務崗2日內進行核定,將核定的發票名稱、種類、購票數量、購票方式等填在《地稅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中,經分管領導審批簽字后轉發票管理崗。
3、核批
發票管理崗收到管理服務崗進行核實后的《地稅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1日內進行核批,并將信息錄入計算機中,同時將審批資料1日內轉管理服務崗和涉稅受理崗,管理服務崗2日內將收集的資料及專用印模整理歸檔。涉稅受理崗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領取審批資料。
4、發售
發票發售崗在發售普通發票時,應審核納稅人購買發票的資料,辦理發票領購手續,登記《普通發票領購簿》,按發票管理崗審批后的發票種類、數量,向納稅人發售發票,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發票發售崗審核下列有關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地稅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
(3)《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續購發票的管理
發票發售崗在審批發售普通發票時,查驗下列有關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普通發票領購簿》;
(3)《地稅發票續購申請單》;
(4)《地稅發票購(印)用、存月報表》;
(5)《地稅發票作廢(遺失、收回、過期)月報表》。
對續購發票發售時應按照“驗舊供新”的原則進行,驗舊審核時,發現違章行為,按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行政處罰處理后方可供票。
發票發售崗對納稅人購買發票的資料審核無誤后,向納稅人發售發票,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發票發售崗對收集的《地稅發票續購申請單》,《地稅發票購(印)用、存月報表》和《地稅發票作廢(遺失、收回、過期)月報表》錄入后轉管理服務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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